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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社局:参保人申领养老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时间:2020-03-06 10:00 来源:湛讯网作者:小姜

  2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多措并举稳企业稳就业。2月27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省人社厅、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对我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作出了具体规定。对此,我市有哪些贯彻措施?如果这段时间企业不缴社保费,职工将来领取的养老金是否受影响?

  在3月5日的湛江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第六场新闻发布会上,市人社局局长黄真窦就广大职工关心的问题作出了回应。

  我市“五字口诀”抓好贯彻落实

  “湛江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研究部署贯彻落实好国家和省阶段性减免社保费的措施办法,具体从‘免、减、延、缓、保’五个方面抓好贯彻落实。”黄真窦表示。

  第一是“免”,就是对我市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收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的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单位缴费。

  第二是“减”,就是对大型企业、各类社会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减半征收2020年2月1日至4月30日的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单位缴费。这里要说明的是,上述减免政策的对象范围是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政策,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也不纳入此次减免政策的范围。

  第三是“延”,就是用人单位享受减免政策后仍然无力为职工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可延期缴纳,延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在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办理补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也可同时延期缴纳。

  第四是“缓”,就是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缓缴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

  第五是“保”,就是确保参保人待遇按时足额发放,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单位免、减、延缴的影响。为了方便企业,实施免、减、延缴政策采取免填单、免申请的自动享受方式,同时推行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事项“不见面”办理等措施。

  惠及全市参保单位约7.9万家

  黄真窦说,社保在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发展上一直没有缺过位。近年来,我市积极实施社保降费措施,有效减轻了企业负担。据统计,2019年,我市仅失业保险一个险种就为企业减负1.6亿元。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的影响,市政府相继出台关于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延缓缴交社会保险费等多项惠企措施,减轻企业用工成本。

  据了解,这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受惠面更广,减负力度更大,惠及全市参保单位约7.9万家,其中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形式缴费的个体工商户)76468家,占总数的97%;大型企业及其他单位2429家,占总数的3%,预计将减免参保单位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个险种的社保费超过10亿元。随着政策落实到位,将切实缓解我市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当前生产经营遇到的困难,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支持稳定企业和扩大就业,努力把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降到最低,保持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

  此外,我市还推出疫情期间就业措施,涵盖企业用工保障、稳定岗位、促进劳动者多渠道就业政策。如: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企业每新招用1名员工给予1000元补贴;对不裁员少裁员的规上企业招用首次在湛就业员工每人给予500元补贴;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小微企业给予社保补贴;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给予每人3000元就业补贴。“在此,非常欢迎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就业人员登录人社局官网或微信公众号积极申请。”

  接下来,全市人社部门将主动为企业推送政策落实服务,主动对接并上门服务,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快业务申报和办理流程,确保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尽快落实到位、见到实效,让企业尽快享受到更多政策红利,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提振企业信心,稳住就业岗位。

  疫情期间参保人申领养老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在此情况下,对于职工将来领取养老金是否会受影响的问题,黄真窦认为,广大参保人可以放心,“目前,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已经实行全省统收统支,基金支付能力较强。我省所出台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明确规定了实施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不减损个人权益,在疫情期间参保人申领养老保险待遇也不会受到影响。”

  企业养老保险方面,在延期缴纳社保费期间符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延期缴费前的缴费情况核发待遇,待延期缴费补缴到账后,视同正常缴费重新核定待遇并补发待遇差。用人单位也可以在延期缴费期间,优先为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缴费。

  失业保险方面,职工在用人单位按规定减免或延缴期间,符合相关条件要求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其延期缴费时间视同为缴费月数。

  工伤保险方面,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且受疫情影响按规定减免或者延期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参保职工在延缴或减免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视同正常参保缴费,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来源:湛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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